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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鑫旺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FOF)A,富国鑫旺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FOF)Y: 富国鑫旺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

发布日期:2024-11-19 04:19    点击次数:168

                    招募说明书(更新) 富国鑫旺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0二四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富国鑫旺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以下简 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6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9〕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 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 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 市场环境或基金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 来风险。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基金投资决策中给 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 周期、基金经理管理能力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 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 重视基金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 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                                       招募说明书(更新) 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 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名称中包含“养老目标”字样,不代表基金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 式的收益承诺,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24 年 10 月 28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 金业绩表现截止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          更新章节                     更新内容 基金管理人                  更新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基金托管人                  更新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 相关服务机构                 更新相关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基金的投资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更新至 2024 年 基金的业绩                  内容更新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其他应披露事项                对本报告期内的其他事项进行披露                                                                                      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 指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运作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富国鑫旺均衡养老目标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中基金(FOF) 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者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 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低于三年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招募说明书(更新)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类份额” 额,或简称“Y 类份额”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招募说明书(更新)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 额而言,下同)至该日的 3 年年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 日 3 年后的年度对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 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件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工会主席。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 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 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 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 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William Bamber,董事,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现任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 产管理首席执行官。历任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助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伍 德岗迪证券公司固定收入销售和交易员、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加拿大帝国商业 银行世界市场公司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Corp Capital 银行结构化产品主管, 美国汇丰银行结构化产品部高级副总裁,美国贝尔斯登公司结构化权益类产品高 级董事总经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结构化产品部全球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兼财 富解决方案中心负责人,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联席首席执行官。   方荣义先生,董事,副董事长,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工会主席;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华东 政法大学兼职/客座教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兼任上海申万宏源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历任北京用 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任 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员工、助理调研员(副处级)、副 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 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成 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吴斌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 理。历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融资部高级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 券部融资发行部项目经理、业务员,债券部副总裁,债券融资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上海债券融资部总经理。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内核负责人、内核评 审总部总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 公室主任兼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党建工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张晓燕女士,董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企业操作风险部高级分析师、高级风险经理和部 门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华侨银行全球风险管理部副总 裁、市场风险管控及分析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风险管理部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 主管。   高峰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运营部(审计部)部长。历任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国 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山东分所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产权管理部)业务主管,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副部长(主 持工作),财务管理部部长。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 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 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何伟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已退休。历任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上海营业部 总经理、黑龙江营业部总经理、北京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企业融资部总监、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 室主任、副总裁;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許濬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大学经管学院教授、香港大学经管学 院环球商业管理学硕士项目总监。历任香港科技大学管理学系助理教授,香港中 文大学跨国商业学系副教授、管理学系教授,香港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   王叙果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从事金融学教学科研工作。历任安徽铜陵财经专科学校(现铜陵学院)财金系讲 师、副教授,南京审计学院副教授。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监事会成员   孟祥元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发展部(基金管理部、战略规划部)部长。历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 公司职员,中国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证券部政策研究员,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产权管理部、投资发展部(产权管理部)一级职员、高级职员,山东省 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山东省金融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 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 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综合管理部部 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党委副书记。   叶康先生,监事,博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部总经理。历 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总部网站策划及维护, 柜台市场部员工、产品管理部副经理、产品管理部经理,云南分公司党总支书记、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赵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崇明营业部员工、稽核总部审计部员工、合规与 风险管理总部合规督导部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合规 综合部业务董事、综合管理总部综合行政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合规综合部经理、 反洗钱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助理。   赵士毅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亚洲企 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亚太业务发展业 务主管,西班牙对外银行中国区执行董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区私人银行副总 裁、中信-西班牙对外银行私人银行管理团队成员、亚洲零售银行助理副总裁、 西班牙对外银行全球青年领导层培训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际 发展部执行总经理兼集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委员,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发展总监,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玲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兼资深 风险管理经理。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富国 基金高级合规管理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助理、高级风险管理经理、集 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马兰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营销管理部市场策略总监助理 兼高级市场策略经理。历任营销策划经理、高级营销策划经理。   黄宝菊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兼 高级人力资源经理。历任太原师范学院行政管理,上海金融学院行政管理,富国 基金人力资源专员、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助理、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副总监。   马维娜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兼资 深法律合规经理。历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 务,富国基金助理信息披露与法务员、高级法律合规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 总监助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副总监。        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 部、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 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首席信息官,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李强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苏州大学助教,上海银行信息技术 部高级经理助理;自 2014 年 3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服与电子 商务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数字金融业务部副 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数字金融 业务部副总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张子炎,硕士,曾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总监;自 2017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 FOF 基金经理、FOF 投资经理、多元资产投资部多元资产投资总监助理、 多元资产投资部多元资产投资副总监;现任富国基金多元资产投资部多元资产投 资总监兼 FOF 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05 月起任富国鑫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03 月起任富国鑫旺均衡养老目 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2 月起任 富国智鑫行业精选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原富国智鑫行业精选一年封闭 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01 月起任富国智浦稳 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10 月起任富国 智盈稳进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08 月起 任富国鑫旺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招募说明书(更新) 配收益; 他法律行为;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 基金经理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招募说明书(更新)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4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1 人,平均年龄 38 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 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4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1428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102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 制 COSO 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 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 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 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 2005 年至今,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 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 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覆盖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 业务事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招募说明书(更新)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 险特点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 念,设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合理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体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 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 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 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 点,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 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 组织开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 问题。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 系,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资产 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合 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 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 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 控制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 能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 管理体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 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 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 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 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 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 行之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 所、必要的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 AB 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 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 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                “部分同城异地+居家”、                           “部分异城异地+居家”、 “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 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 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 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吕铭泽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人代表:谷澍    联系人员:贺倩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人代表:葛海蛟 联系人员:陈洪源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人代表:张金良 联系人员: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任德奇 联系人员: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缪建民 联系人员: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人代表:方合英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员: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人代表:郑杨 联系人员:胡波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人代表:吕家进 联系人员:孙琪虹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吴利军 联系人员:朱红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高迎欣 联系人员:杨成茜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人代表:张东宁 联系人员:谢小华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李民吉 联系人员:郑鹏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人代表:金煜 联系人员:龚厚红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人代表:王凯 联系人员:朱弘源 客服电话:4008308003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1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人代表:谢永林 联系人员:蔡宇洲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人代表:陆华裕 联系人员:胡技勋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7)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人代表:夏平 联系人员:田春慧 客服电话:95319 公司网站:www.jsbchina.cn (18)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法人代表:陆向阳 联系人员:李仙 客服电话:0519-96005 公司网站:www.jnbank.com.cn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法人代表:辛树人    联系人员:刘晓明    客服电话:95395    公司网站:https://www.hfbank.com.cn/    (2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人代表:刘明军    联系人员:刘鸣    客服电话:95017    公司网站:www.tenganxinxi.com    (2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人代表:葛新    联系人员: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站:www.baiyingfund.com    (22)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法人代表:王德英    联系人员:张敏    客服电话:4006105568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www.boserawealth.com (2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人代表:汪静波 联系人员:张姚杰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2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员:潘世友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2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2 层 法人代表:杨文斌 联系人员: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howbuy.com (2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人代表:王珺 联系人员: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人代表:吴强 联系人员: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http://fund.10jqka.com.cn/ (2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号 6 幢 221 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人代表:李兴春 联系人员: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站:http://www.leadfund.com.cn/ (2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人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员: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funds.com (3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法人代表:黄祎 联系人员:姜吉灵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31)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法人代表:彭浩  联系人员:门闯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站:www.taixincf.com  (3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人代表:王翔  联系人员:项阳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3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  法人代表:陈祎彬  联系人员: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https://lupro.lufunds.com  (3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人代表:肖雯  联系人员:黄敏娥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3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人代表:江卉    联系人员:徐伯宇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3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人代表:钟斐斐    联系人员: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3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法人代表:张皓    联系人员:韩钰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3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贺青    联系人员:芮敏琪    客服电话: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法人代表:王常青 联系人员: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4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张纳沙 联系人员: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法人代表:霍达 联系人员: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公司网站:www.cmschina.com (4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人代表:孙树明 联系人员: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4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张佑君 联系人员: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或 40088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4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王晟 联系人员: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4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周杰 联系人员: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4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人代表:杨玉成 联系人员: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4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268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人代表:杨华辉 联系人员:夏中苏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金才玖 联系人员:李良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49)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段文务 联系人员: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5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人代表:沈和付 联系人员:李蔡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5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张伟   联系人员:胡子豪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5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人代表:肖海峰   联系人员:赵如意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sd.citics.com   (5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人代表:金文忠   联系人员:胡月茹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5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人代表:胡伏云   联系人员:陈靖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55)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9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人代表:李剑锋    联系人员:陈秀丛    客服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5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法人代表:何之江    联系人员:吴琼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57)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人代表:宁敏    联系人员: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5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法人代表:王献军    联系人员:梁丽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5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王洪    联系人员: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6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人代表:黄金琳    联系人员:张宗锐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6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第 46 层 01 至 08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法人代表:高涛    联系人员:张鹏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iccwm.com    (6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人代表:戴彦    联系人员:唐湘怡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6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人代表:赵洪波    联系人员:姜志伟    客服电话:956007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6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人代表:冉云    联系人员:刘婧漪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招募说明书(更新)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李倩妤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运作指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6 月 20 日证监许 可〔2019〕1104 号文注册。    一、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3 年的最短持有期限, 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 购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的 3 年年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该日 3 年后的年度对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基金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 为 1,637 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21,623,084.33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0.03 份(含利息转份额),持有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量的 0.0001%;基金管理人使用固 有资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10,000,000.00 份,发起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为 46.2334%。    五、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 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的一类基金 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 份额,称为 Y 类基金份额。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                              招募说明书(更新) 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人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养老投资 需求和资金使用需求,在做好充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在个人养老金基金的运作 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特别安排,包括但 不限于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 领取。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 A 类和 Y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 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 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 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3 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至 该日的 3 年年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 3 年后的年度对 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 延至下一日。   二、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 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起开始办理 A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于   本基金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起开始办理 Y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拟 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起开始办理 Y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赎回业务。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招募说明书(更新)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将 赎回款项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者。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   对于 A 类份额,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 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 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 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Y 类基金份额可以豁免申购费用,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 或有关公告。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申购金额 M(含申购       申购费率(通过直销中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       费)          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者)    M<100 万元          0.12%                1.2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招募说明书(更新) 低销售费率。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0=97,353.92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基金 份额。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2%)=99,880.14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880.14=119.86 元   申购份额=99,880.14/1.0150=98,404.08 份   即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 可得到 98,404.08 份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48 个月,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其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2500×10,000=12,500.00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48 个月,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 内计算,并在 T+3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4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资人的申购申请。 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日基金资产净值。 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招募说明书(更新)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3、6-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4、5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日基金资产净值。 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招募说明书(更新)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第 9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招募说明书(更新)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 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四、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Y 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 额赎回方式办理,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   十七、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基金优选,期 望实现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对应的长期稳健回报,追求基金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括 QDII 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 和黄金 ETF,下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括 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为 55%,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5%-60%。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定位为目标风险策略基金,基金的资产配置通过结合风险预算模型与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宏观基本面分析确定,同时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引入战术资产配置对组合进行适 时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整体的目标风险(目标波动率、最大回撤等),确定各大类资 产的风险预算,通过风险预算得到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当组合的实际风险偏离 风险目标时,通过调整风险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及商品基金等)的风险暴露进行管理,以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设置均衡的目标风险水平,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股票 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为 55%,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5%-    (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    (2)基金最近 4 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通过严格的量化规则 筛选有潜在投资价值的标的纳入研究范围,另一方面结合所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的基本情况和投研文化等定性因素进行二次研判,双重维度筛选出中长期业绩稳 定的优秀基金。    在定量研究方面,本基金基于权益类基金投资目标的不同,将标的基金分为 主动和被动两大类。对于主动管理类基金,本基金从基金风格、业绩表现、稳定 性、规模变化等多角度进行分析,选取出预期能够获得良好业绩的基金。对于被 动管理类基金,本基金从标的指数表现、跟踪误差、超额收益、规模变化等多角 度进行分析,选取出表现稳定,符合未来市场发展方向的基金。    在定性研究方面,本基金通过分析标的基金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规模、投 研文化、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对标的基金的业绩稳定性、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 进行筛选。    对于固定收益类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基金规模、历史业绩表现、净值回撤 等指标进行筛选,优先选取规模较大、历史业绩稳定的固定收益类基金,力争实 现目标风险下的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还将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回顾和动态调整,剔除不再符合筛选标准的                                 招募说明书(更新) 标的基金,增加符合筛选标准的基金,以实现基金投资组合的优化。   本基金注重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力求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本基金的 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通过选择具有高安全边际的股票,保证 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将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选择具有较高性价比的港股纳入本基金 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 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本基金通过价值分析,采用自上而下确定投资策略,采取久期管理、类属配 置和现金流管理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细分市场失衡,实现组 合增值。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 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对于公募 REITs,本基金可投资公募 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基金资产配 置策略,针对公募 REITs 的底层基础资产所属的行业周期(供需结构、运营收入 和资产价格波动等)、以及其他可比投资资产项目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来判断公 募 REITs 持有基础资产项目当前的投资价值以及未来的发展空间,同时结合公募 REITs 流动性及估值等因素,研究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 REITs 进行 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公募 REITs,也可以选择不投资公募 REITs。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 15%,投资于商品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10%;   (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偏股 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5%-60%;   (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60%;   (4)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   (5)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 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9)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 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6)、                  (7)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5)-(8)、                           (19)、                               (22)和(23)项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招募说明书(更新)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50%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 的债券市场指数。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 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 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                                                  招募说明书(更新)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投资组合报告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10,486,145.04                 4.94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资产。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九、 基金中基金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     投资明细                                                                                 是否                                                                          占                                                                               属于基金                                                 持有            公允      基金资  序            基金         基金             运作                                    管理人及                                                份额            价值       产净值 号            代码         名称             方式                                     管理人关                                               (份)           (元)       比例                                                                               联方所管                                                                       (%)                                                                               理的基金                       用债债券         开放式            ,067.10   ,801.14       0                       A/B                       港深业绩驱        开放式            128.29     953.02       1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动混合型 C                 深 300 指数   开放式            192.79   486.01    2                 增强 C                 利纯债债券      开放式            707.66   283.75    2                 A                 联科技股票      开放式            140.39   415.61    9                 型C                 有企业债债      开放式            484.73   734.43    8                 券C                 期成长混合      开放式            781.92   876.08    7                 C                 证红利指数      开放式            319.50   808.99    4                 增强 C                 债债券型 C     开放式            696.45   885.50    8                 资级信用债      开放式            764.03   609.67    4                 债券型 E             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其中:交易及持有                                     本期费用                                                         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        项目                  (2024 年 07 月 01 日-2024 年                                                         关联方所管理基金产生                                                              的费用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                                        -                   - 费(元)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                                        -                   - 费(元)                                            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                85,746.82           52,819.02 付销售服务费(元)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               313,342.59          211,387.44 付管理费(元)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                58,263.11           39,081.08 付托管费(元)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交易                 1,576.97               224.57 费            注: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应支付管理费、应支付托      管费按照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已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表列示金额为按照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实际持仓情况根据被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约定的相应费率和计算方法计算得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      中基金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      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托管费。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      金(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      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      服务费等销售费用。其中申购费、赎回费在实际申购、赎回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销售服务费由本基金管理人从被投资基金收取后返还至本基金基金资产。              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所持有的基金未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1)富国鑫旺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发起式(FOF)A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④               -12.07%     0.56%    -10.80%            0.64%   -1.27%   -0.08%                -2.23%     0.40%     -4.68%            0.42%    2.45%   -0.02%        (2)富国鑫旺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发起式(FOF)Y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④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0.32%        0.03%   0.45%   -1.52%   -0.13%                 -2.04%   0.40%    -4.68%      0.42%    2.64%   -0.02%                 -1.35%   0.51%        4.90%   0.49%   -6.25%   0.02%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鑫旺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发起式    (FOF)A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    起至 2020 年 9 月 22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鑫旺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发起式    (FOF)Y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1、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 算。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 估值方法   (一)基金份额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 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1)ETF 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对于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其披露份额净值,则按其估值 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其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 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 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 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 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本节以下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 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三)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四)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五)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六)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3)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 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七)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九)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所投 资基金披露净值的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最近的一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招募说明书(更新)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更新) 净值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 Y 类 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基金费用的种类 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 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A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中除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以外部分的 0.90%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 费按前一日 Y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中除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以外部分的   H=E×该类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A 类或 Y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A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中除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以外部分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托管 费按前一日 Y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中除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以外部分的   H=E×该类份额的托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A 类或 Y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 除外),应当通 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 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二、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三、 基金费用的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 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实 施一定的费率优惠。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承诺持有 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生变更; 申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 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 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 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二)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资产价值时; 净值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暂停估值的;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证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证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即基金合 同生效日的 3 年年度对日)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 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 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投资者将面临其赎回 申请被暂停或延期办理、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晚于预期,赎回成本或申购成本较 高等风险。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对风险进行监测 和评估,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 市场环境或基金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 来风险。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基金投资决策中给 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 周期、基金经理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                              招募说明书(更新) 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基金 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基金市场、股 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同时,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而被合并导致 基金终止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除了承担投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申 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相 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销售服 务费等)外,还须承担本基金本身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不收取基 金财产中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的管理费、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基金部分的托管费),因此,本基金最终获取的回报与直接投资于其他基金 获取的回报存在差异。   本基金还可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 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 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                            招募说明书(更新) 险,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 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 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 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 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 改。 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 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 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 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 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 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 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 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 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 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 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 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 格波动。 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 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招募说明书(更新) 前,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将面临不能赎回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 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因此,投资者还将面临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何形式的收益承诺,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 亏损。   (1)Y 类份额是本基金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 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投资者购买 Y 类份额的款项应来自其个人 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 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2)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需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相关条件, 具体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相关网站及平台等公布。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可能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从而被移出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将暂停办理 Y 类份额的申购,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 Y 类份额的风险。   公募 REITs 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 点如下:一是公募 REITs 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 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 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 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 REITs 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 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方可参 与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亦可直接按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则参与基金通平台 交易。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公募 REITs 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 REITs 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 运营管理、基金扩募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 变化,可能引起公募 REITs 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 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 REITs 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 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 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 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 REITs 可直接或 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基础设施估值无法体现公允价值的风险   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以收益法为主,收益法进行估价时需要测算收益期、测 算未来收益、确定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并将未来收益折现为现值。由于基础设 施资产的评估值是基于相关假设条件测算得到的,估值技术和信息的局限性导致 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值并不代表对基础设施资产真实的公允价值,也不构成未来 可交易价格的保证。在基础设施项目出售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成交价格低于估值 的情形,对公募 REITs 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4)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   公募 REITs 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在 交易所上市,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将根据相关交易规则确定交易价格,该交 易价格可能受诸多因素影响;此外,公募 REITs 还将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 同约定进行估值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由于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 净值形成机制以及影响因素不同,存在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相对于基金份额净值折 溢价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公募 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 流动性不足的风险。此外,公募 REITs 持有所投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全                                   招募说明书(更新) 部份额,如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处置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可能会由于基础设施 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较弱而带来损失(如证券不能卖出或贬值出售等)。基础设 施资产支持证券通过项目公司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可能会存在无法处置及变现 的风险。   (6)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 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7)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 REITs 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监管机构政策变更等基金管理人无 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公募 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 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监管 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相关法 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 动等。   (8)利益冲突风险   公募 REITs 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时管理多只同类型的公募 REITs;公募 REITs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运营管理机构可能持有或为其他同类型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 运营管理服务;公募 REITs 原始权益人也可能持有或管理其他同类型的基础设施 项目等。由于上述情况,公募 REITs 的关联方可能与公募 REITs 存在一定的利 益冲突。   (9)公募 REITs 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 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八)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 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 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 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 值税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定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投资税费成本。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十)其他风险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平,从而带来风险;   二、 声明   (一)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募说明书(更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所产 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招募说明书(更新)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招募说明书(更新)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更新)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明书(更新)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相关公告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相关公告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 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 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招募说明书(更新)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招募说明书(更新)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括 QDII 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 和黄金 ETF,下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工具。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股票 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为 55%,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5%-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 15%,投资于商品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10%; 合型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5%-60%; 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60%;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其他基金中基金; 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 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 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 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 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招募说明书(更新)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6)、7)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 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 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确定的文件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对基金管理 人银行间市场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拟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应按照前述要求重新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名单,并通过电话或邮件向基金托管人确 认,拟调整名单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开始生效。因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确认程序导 致交易对手名单未变更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知晓并同意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招募说明书(更新)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或交易对手名单文件格式不符合托管 人要求的,均视为未提供名单。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无需履行前款项下 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但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 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说 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 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 兑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自行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 任。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流 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招募说明书(更新)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4)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招募说明书(更新)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招募说明书(更新)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 理的疑义进行解释。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户。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估值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的当日(如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最近的一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保管期限为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4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 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 钱包”APP 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 相关说明。   三、 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 基金管理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开立 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服务号 (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 查看《富国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八、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 层   九、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规定披露媒介      2023 年 11 月 23      变更的公告                          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规定披露媒介      2023 年 12 月 8 日      可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      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鑫旺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   (二)《富国鑫旺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三)《富国鑫旺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鑫旺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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